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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手法扫描

1998-0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醉翁之意不在“游”

上海市政工程建设处科长张健生,于1993年底担任吴淞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后,将吴淞大桥下水道等工程交给宝山区一家市政工程公司承建。双方都是“国”字号单位,怎样才能把好处捞进自己腰包呢?张与这家公司经理定下一条“妙计”:虚立了一个挖土方工程的项目,由大桥建设处支付给市政公司工程款7万元,然后再由这家公司以组织出国旅游的名义,将款汇到旅行社。不久,张称脱不开身,不去旅游了,从旅行社将7万元现金提出鲸吞。

“挂名工资”花头浓

1992年春,上海纤维检验所所长曹顺元从检验所的流动资金里拨出30万元,划进了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某的帐户。张某赚了钱不忘恩人曹顺元。他邀请曹赴宴时将装有一叠人民币的信封悄悄塞给曹:“这是‘挂名工资’,每月都给你。”此后,曹每月都从张那里领取2000元的“挂名工资”。

“息差”成贿金

由于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信贷规模总量实行严格调控,一些急需资金而又无法获得贷款的私人经营者或承包人,便以民间私贷利率和国家利率间的“息差”作为贿金,向银行信贷人员行贿。1995年10月,康健商业城老板胡宗佃找到了掌管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审核大权的袁晓东,让袁为他贷款出力,并许诺事成后奉送“息差”。袁先后从本市4家信用合作社为胡贷款1100万元。不到一个月,袁就收受了三笔共56.8万元的巨额“息差”。(《解放日报》98.2.15牛忠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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